我区落实取消或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7-04-13 点击数: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税〔2017〕26号)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等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内河货物港务费、深基坑工程评审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 洁净度注册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此次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区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有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量收费等共9项,其中取消3项,停征6项,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度上述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涉及收费金额3612.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