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23060002020008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嘉发改〔2020〕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发改〔2020〕8号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3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概算;
(二)区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
(三)区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单位选定
(一)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评估单位受托开展评估工作。
(二)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时,一般根据入围单位包件范围选取评估单位,对保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可再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
三、回避
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
四、评估委托
(一)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二)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预审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评估函。委托评估函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所需相关材料。
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在委托评估函中应列明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
五、评估受托
(一)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二)在承接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应向区发改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工作情况。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评估单位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三)受托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受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区发改委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区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同意,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六、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书面通知及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达。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七、评估承诺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八、评估检查
区发改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诚信建设等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九、评估评价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一)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应进行约谈、警告;单个项目评估报告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首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未及时申请延期的咨询机构,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一次;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不得参与下一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二)除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予以删除:
1、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2、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3、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4、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嘉定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嘉定”网站向社会公示。
十、评估费计取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计取;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费用参照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分档计费,最低评估费1万元(见附表一)。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沪发改投〔2012〕130号)规定执行。
节能报告评估及验收收费按照《关于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
(一)使用区发改委评估单位名录的部门,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二)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附表1:
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标准
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 100万元-400万元 | 400万元-3000万元 | 3000万元-1亿元 | 1亿元- 5亿元 | 5亿元- 10亿元 | 10亿元- 50亿元 | 50亿元 以上 |
一、评估项目建议书 (含调整) | 1万元 | 1-4 | 4-8 | 8-12 | 12-15 | 15-17 | 17-20 |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含调整) | 1万元 | 1-5 | 5-10 | 10-15 | 15-20 | 20-25 | 25-35 |
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调整) | 2万元 | 2-10 | 10-20 | 20-30 | 30-40 | 40-50 | 50-70 |
单位:万元
注:1.投资额为上报申请报告的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表2:
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
行 业 | 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取费标准为1) |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1.3 1.2 1.0
0.8 0.7
0.8-1.2 |
注: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由区发改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