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23060002020007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嘉发改〔2020〕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发改〔2020〕7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联审监管的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压实“四责协同”责任,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嘉定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廉洁从业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9〕33号)、《嘉定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7号)有关规定,制定加强政府投资超概算联审监管工作细则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超概算联审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规范高效和责任约束的原则。
三、调概联审工作由区发改委协调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工可批复内容实施,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复变更,项目法人不得自行变更内容实施。
五、工可批复后凡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或其它原因导致投资增加的,应当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充分阐述理由,提出调整申请,经调概联审综合研判,形成是否调整投资和如何调整投资意见后,方可履行工可调整审批手续。
六、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开工后,一般不得调整概算,未经调整概算的项目严禁擅自变更。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相关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客观原因造成需超概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把关确认,并提出调概联审申请,区发改委重新组织投资评估,评估过程相关设计方案变更应通过专业机构技术审查,区财政局委派投资监理应出具审核意见,调概联审通过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批复。
八、其他超概算的情况,如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先分类执行以下程序,再由区发改委委托投资评估和概算调整批复:
1、超概算500万元以下的,应由法人单位向调概联审工作组提出申请,调概联审工作组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研判,提出调整意见,20%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备案。
2、超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由法人单位专报区政府,提出调整请示,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3、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应由法人单位专报区政府,提出调整请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超概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法人单位专报区政府,提出调整请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研究。
九、项目建设完成后,因方案、标准变更提出调整概算的,区发改委不予受理。
十、邀请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超概联审相关会议,重大超概项目调整还应邀请行业主管单位派驻纪检组参加超概联审相关会议。
十一、项目超概算情形纳入代建单位考核体系。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