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23060002020006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嘉发改〔2020〕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发改〔2020〕6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立项审批监管的工作细则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和《嘉定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嘉定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廉洁从业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9〕33号),进一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压实“四责协同”责任,就切实加强储备和立项审批工作制定监管工作细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审批监管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决策、规范高效的工作原则。
三、区发改委内设机构分工职责。
1、综合规划科负责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为储备立项依据提供先导。
2、投资计划科和社会事业发展科负责储备和立项审批业务工作,并做好投资领域内项目有关廉洁从业监管配合工作。
3、办公室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施相关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未经储备论证程序,原则上不得纳入储备库清单,不得启动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
五、项目储备论证集中进行,由区发改委组织,应当明确储备方案,包括项目申报范围、储备依据、项目要求、责任单位、时间节点、会审方案等。
六、如遇市级任务派遣、突发紧急任务涉及建设项目的,可以例外提出,通过一事一议履行区政府决策程序。
七、重大项目储备委托专业机构论证,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过程。
八、涉及所在街道重大项目,应当征求街道意见。
九、区发改委协调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区征收中心等部门联合集中初审。储备论证应把握重点,严格筛选,分级管理,围绕建设必要性、实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节点科学性等开展。有序建设维护储备库,严格新增,滚动出库。
十、储备计划初步形成后,应当提交委内“三重一大”讨论,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
十一、储备计划应当上报区政府审议,经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十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储备项目应当提交区委常委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遵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阶段审批,根据市和区相关工作要求简化审批的除外。
十四、立项审批阶段严格执行双减半要求,严格内部流转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审批各阶段评估工作应建立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确保评估实施过程规范严谨、方案比选合理,结果公平科学、投资节约有效。
十六、应加强与财政协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安排充分衔接,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安排同步执行。
十七、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跟踪,掌握动态进度,配合区财政局及时完成签证形式审查。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