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230100020180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文 号: 嘉发改价[2018]20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发改价[2018]20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府办发〔2018〕30号)要求,区发改委会同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制定了《嘉定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定区水务局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嘉定区农业水价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府办发〔2018〕30号)要求,区发改委会同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核算核定。

第三条 本区农业水价成本覆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以及灌溉电费。其中:

(一)维修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

(二)日常养护费,指机电设备的常规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

(三)人工费,指为保证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配备的农田灌溉设施工作人员(如放水员)人工成本支出。

(四)灌溉电费,指用于农田灌溉设施运行、保养试机的用电费用,不包含泵房内的生活设施和外接用电等用电费用。

第四条 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本区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主要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向农业用水户收取的水费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下,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双方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用水价格。

各镇应落实相关牵头部门(单位)指导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协商定价工作;同一镇域内不同区域的农业水价可保持一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定价范围;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镇政府协调。

第五条 为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水稻田毛用水定额为每亩670立方米,小麦及旱作物毛用水定额为每亩380立方米,蔬菜毛用水定额为每亩900立方米。上述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市水务局有关规定确定,如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超定额的农业灌溉不可享受农业用水补贴。超定额用水20%(含20%)至50%,超出部分水费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2倍收取;超定额用水50%及以上,超出部分水费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超定额用水的收费加价部分由村委(农业用水自治组织)单独记账,可用于平衡农业用水成本、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及节水奖励等。

第六条 各村委(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应建立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收费台账制度。各村的收取水费按实际用水量与收取水价标准计算。实际用水量的计量方法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条 各村委(农民用水自治组织)负责农业用水收取水价部分的水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水费的收取可灵活采用年前预收、事先垫付等方式,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收取水费的清算,并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当地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总量、节水情况、水费计收台账、节水奖励拨付等情况,确保水费收支合法、合规与合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