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54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次数: 【字体: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行政

审批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申请不予受理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不予受理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中,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申请不予受理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含初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核准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决定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含初审)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含初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含初审)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核准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定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批准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不予受理或转报的

履行职务、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擅自增减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条件或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在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在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其他

权力

制定燃气销售价格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燃气销售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燃气销售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供排水价格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供排水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供排水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保障性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保障性住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制定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未按照规定权限范围制定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