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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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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以及嘉府办发(2015)6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区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等级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停放时间计费规则: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议确定。

三、本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超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必须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核准后执行。

四、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区各公共停车场(库)目前收费文件规定的计费规则如与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并请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申请核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