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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3年09月02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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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沪价检(2011)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我所自2011年5月份起联合嘉定区监察局、嘉定区纠风办、嘉定区卫生局对我区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结束,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大检查我所安排四个检查组,出动了125人次,以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此次大检查。近几年来,我所不断加强对我区医疗机构各类收费检查,从而此次检查情况来看,我区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规范化程度总体情况较好,药品销售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格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门(急)诊收费明细帐单、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工作,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较好,保证了价格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医院挂号、收费处公示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将常用药品及常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以电子显示屏或告示板的形式向群众公布。
但通过本次大检查,在医疗收费中还存在一些违规收费问题。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药品销售价格方面:
1、推迟执行药品降价政策
(1)某医院部分药品出现推迟调价的行为。如:硝酸咪康唑乳膏应自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最高零售价为14.60元/支,而推迟至12月13日起执行,期间仍执行原最高零售价16.60元/支。
(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方面
1、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某医院向初诊非医保病人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病历卡工本费0.1元/本。
2、重复收费。如:某医院在向病人提供椎管内麻醉手术时,收取椎管内麻醉 300元/次,又重复收取椎管内置管术100元/次。
3、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如:某医院提供无痛人流服务(260元/次)却按高危人流术(420元/次)收费;提供糖化血红蛋白(色谱法)检验(50元/次)却按照高压液相分析(120元/次)收费;提供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经阴道)50元/次,却按照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60元/套收取。
4、自立项目收费。如:某医院收取特许病房补液100元/次。
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某医院未经病人书面签字同意收取CR、DR、CT等数字影像介质收费。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近几年来,我所加大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检查力度,各医院在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趋于规范,但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因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药品价格推迟调价,但该医院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2、由于《上海市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2010版)》出台后,各医院医疗项目及收费标准有了较大改动,各医院在医疗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吃透相关政策,对各项目的内涵没有足够的理解,导致错误的发生。
四、建议与措施:
(一)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规范、诚信”的新理念。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健全进出仓、耗材领用、业务统计等台账记录,以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同时,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思想教育,坚决把病人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设身处地地考虑经济困难病人的承受问题,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物价员管理制度。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性强,项目标准纷繁复杂,变动频繁,为避免发现调价不及时,随意增减收费项目等情况的发生,各医院设立的专(兼)职物价员应当明确职责,及时根据规定调价和对科室收费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组织物价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研讨,提高医疗机构物价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物价员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医院领导应该重视支持物价员开展工作,做到权责分明、令行禁止。
(三)理顺关系,加强对民办医院的收费管理。虽然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性质上有的区别,但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宗旨还是不能忘记。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病人的根本利益,我们仍需不断加强对民办医院各类收费的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政策合法经营。
上海市嘉定区物价检查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