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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3年09月02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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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嘉定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价格诚信活动的成果,扩大诚信创建活动的范围,延伸价格诚信活动的领域,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工作,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嘉定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是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创建工作,成立“嘉定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区物价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物价检查所所长担任。
三、创建对象和条件
(一)创建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可自行申报参加评选。
(二)创建条件
1.店内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含出租、承包的营业房和柜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同)都应当做到货真价实、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价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价签内容。
2.商品和服务价格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3.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明码降价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例如促销、优惠、店庆、季节处理等)、降价期间(一般不超过7天)、原价和现价。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此次降价前的原如交易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4.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规定明码实价标价。
5.经营者必须做到明码实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也不能在标价之内降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价格一经确定并标示在价签之上,就表明其为实际结算价格不允许“讨价还价”。
6.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遵循《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7.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建立价格(收费)台帐,保留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及价格调整记录。
8.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履行服务承诺,公布价格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办结率100%。
9.签订嘉定区明码实价诚信承诺书。
四、申报方式
凡自愿参加“嘉定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单位,按创建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嘉定区物价检查所(地址:嘉定镇人民街142号,邮政编码:201800),联系电话:59520708。申报表也可从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
五、验收程序
(一)评议与公示。由区“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申报条件逐项考核,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初评,并邀请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工会、行业协会等参与评议。初评和评议结果符合标准,由验收组报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嘉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
(二)授牌。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授予“嘉定区明码实价示范店”牌匾。
(三)复核。授牌后,每两年由区“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复核确认一次,凡发现明码虚假行为或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上海市嘉定区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