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20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24年01月01日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告 |
关键词: |
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供排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区水务局的调价申请,对我区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的居民、非居民水价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水价。
三、主要考虑
一是保障供水安全。近年来,我区大力开展供水水质提升工程,深度处理、二次供水运维、旧管网改造等方面投入巨大,现行水价已不能完全覆盖供水成本。通过深化水价改革,保障供水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和扩大再生产,提高供水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
二是改善城市水环境。我区进一步加快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及以上标准。“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5万吨/日,新建污水总干管网约23公里,预计总投资约43亿元。
三是促进节约水资源。通过深化水价改革,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推动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
四是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价。统筹考虑供排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保持与市区及周边区域水价平衡。调整后的水费支出占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较小,支出增加的绝对值在绝大部分普通收入人群可承受范围内。
四、具体内容
(一)居民用户水价
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从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元调整为4.05元;第二阶梯综合水价从现行的每立方米4.83元调整为5.80元;第三阶梯综合水价从现行的每立方米5.83元调整为8.79元。
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综合水价执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未装表到户的非居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按照单一制居民生活类水价每立方米4.32元执行。“一户多人口”政策范围继续执行《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19号)有关规定。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
将工商业和行政事业用户合并为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分别从现行的每立方米5元和4.9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5.99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统一“桑拿、足浴等用水”名称为“洗浴用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14.29元(浴资标准每人次60元及以下)和19.04元(浴资标准每人次60元以上);洗车用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9.54元;饮料用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7.16元;高尔夫球场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9.04元。馈水价格从现行的每立方米1.6元调整为1.97元。
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的排水户,在上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80元,按水务部门制定的超标排放加价收费实施细则执行。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市政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具有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只水表(户名)计量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加强特种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三)实施时间
调价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