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433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促进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和规范本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涉及到街镇的由区、镇共同承担,按收入分配体制匹配。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区级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七)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燃油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燃油、燃气设施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
(九)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试点示范。
(十)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市建设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及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捕集利用封存工程示范、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用于支持市级明确要求区级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低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诚信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严重失信记录的事项范围及其处理措施,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有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废弃物减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嘉定区节能减排及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区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区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区交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其他项目管理部门适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牵头负责对应领域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信用承诺)、支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编制提出实施细则,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大会的相关要求,对接区财政局,在每年7月底前,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部门预算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年中需调整的,由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区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实施,并同步抄报区节能减排办。
第十条(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申请资金拨款前梳理确定年度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填报《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明确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形成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汇总表(附表2),报区节能减排办。区节能减排办审核后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二)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资金申请规范流程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
(三)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或下达到项目所在街镇。
(四)执行情况。各项目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整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报区节能减排办。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依据各自职权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监督管理。
(二)实施惩戒追责。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违反信用承诺的单位(个人),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追回资金,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应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区节能减排办负责公开管理办法,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领域实施细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发改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基本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