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A21030032023001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7日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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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嘉定区关于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区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监管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包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和为其支持项目配套的区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引导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预算安排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转报、事中监管及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五)经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区两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区引导资金区引导资金据现行区镇财政管理体制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  项目申报初审

各街镇负责所辖范围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区评审小组办公室项目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七)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托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九)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一)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审核与转报

区评审小组对收到的申报项目,由委托的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后,再经区评审小组审核。对审核过的项目,报分管区长审定后,向市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资金拨付

通过市级评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市引导资金按照市管理办法分阶段拨付。区引导资金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  项目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小组

第十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按照市、区项目验收管理要求,组织区评审小组、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联合验收。

项目单位验收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申报内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三)项目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  项目变更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评审小组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市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市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  管理费用

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项目评估、项目监管、验收审计、项目核销等相关费用,列入区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第十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等。对项目初审把关不严的相关单位取消一年的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  信用管理

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  附则

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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